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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考试院是通过选举产生的吗?除考评官员外,负责...


教育事务是属行政院教育部的事

考试院
性质:全国最高考试机关
重要成员:正、副院长 考试委员
产生方式:总统提名,立法院同意。
职权:
一、考试院会议
考试院会议由院长、副院长、考试委员、考选、铨叙两部部长及保训会主任委员组织之,以院长为主席,院长不能出席时,以副院长为主席;副院长亦不能出席时,则由出席人员中公推一人为主席。考试院会议每星期举行一次,必要时并得召开临时会议,决定考铨政策及其有关重大事项。

院会采合议制,须有应出席人过半数出席,方得开会;其议决以出席人过半数之同意始为通过;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另除应出席人员外,考试院秘书长、副秘书长、所属部会副首长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长均应列席考试院会议。必要时,院长并得指定有关人员列席,如考试院首席参事、秘书处处长、各业务组组长等。

考试院院会组成审查议案分组,分为考选组、铨叙组及保训暨综合组,各推召集委员一人,每半年改组一次。考试院院会成员一向以积极主动态度研究规划考试院所负责的业务,除依业务需要赴国外考察研究各国有关文官制度,以作为院会策划与改进考铨业务之参考外,并经常举办国内考察,了解各级机关(构)人事业务实况及检讨改进各项考铨政策施行上的问题,以健全我国文官体制,落实宪法所保障人民应考试、服公职的权利。

二、考试院院本部
考试院置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各一人,共同协助院长处理本院日常事务。另外院本部分设十二个处室,分别执行职务。各单位主要是负责研拟规划施政纲领、施政计划、考铨政策,审核考试院所属部会研议的考铨政策、法令暨其他行政支援事项。例如:第一组负责有关考试政策及法令研拟审核等事项,以及国家考试及(合)格证书请领制发等事项;第二组负责有关人事政策、机关组织法规等研拟事项,以及公务人员任免、考绩、级俸、升迁、褒奖、保险、退休抚恤、福利、登记等法令的拟办审核事项等;第三组则负责有关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政策及法令之研拟审核等事项,以及公务人员退抚基金管理、监督政策及法令之研拟审核等事项。院本部各单位均能本于法定职责,积极从事公务,强化决策的幕僚及服务功能,提升院会决策品质及行政效能。


三、考选部
考选部置部长、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各一人,共同处理部务。内部分设考选规划司、高普考试司、特种考试司、专技考试司、题库管理处、资讯管理处等单位。又为因应各种考试业务或特殊需要,设有考选工作研究委员会、行政争讼事件处理委员会、应考资格审议委员会、各种专技人员考试审议委员会、国军上校以上军官外职停役转任公务人员检核委员会及法规委员会等,分别办理考选相关事宜。

依宪法规定:公务人员任用资格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应经考试院依法考选铨定之。考试院为国家最高考试机关,考选部依组织法规定负责全国考选行政事宜,而现行考选行政工作,分为:(一)公务人员考试,(二)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

以往依相关法令办理之分类职位公务人员考试、雇员考试、铨定(任用资格)考试、甄训、公职候选人检核等,因相关法源删除,或为配合社会发展之需求,目前均不再举办,以强化公开竞争之取才功能。

四、铨叙部
铨叙部置部长、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各一人,共同处理部务。内部分设法规司、铨审司、特审司、退抚司、人事管理司、地方公务人员铨叙司等单位。此外,铨叙部还设有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会),由部长兼任主任委员。

铨叙部职掌广泛,依照铨叙部组织法的规定,铨叙部负责全国公务人员的铨叙以及各机关人事机构的管理事项。大致而言,铨叙行政,一方面以研议统一的人事制度及法规为中心,一方面以加强各机关实施人事管理为主要任务。其重要业务包括公务人员的任用审查、俸给、考绩奖惩、保险福利、退休抚恤、升迁外,并负责人事机构人员、特种人事法规,如司法、审计、警察等之管理及机关组织法规之审议;另外,铨叙部业务范围更包含退抚基金之管理、运作。铨叙部为配合国家建设发展,除积极建立健全的文官制度外,并已研订公务人员基准法、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及政务人员法等草案,以适应社会环境变迁及各机关业务之实际需要。

五、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
依据宪法规定,公务人员的保障,属于考试院职责;另为统筹规划全国公务人员的训练资源,使不同隶属的培训机关(构)能充分合作、协调支援,考试院成立保训会,为保障暨培训专责机关,负责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相关事宜。

依保训会组织法规定,保训会置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并置委员十人至十四人,其中五人至七人专任,由考试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之;余五人至七人兼任,由考试院院长聘兼之;任期均为三年,任满得连任。又依保训会组织法及顾问遴聘办法规定,保训会置顾问七人至九人,由主任委员遴聘对公务人员保障制度或训练进修制度有研究之学者专家担任之,任期一年,期满得续聘。

保训会设有保障处、培训处、地方公务人员保障处等单位,另外并设立国家文官培训所。其主要业务,一方面负责公务人员保障政策、法规之研拟规划,并对公务人员权益遭受侵害时所提之再复审、再申诉案件,提报超然独立之保训会委员会议审议决定,使公务人员能循合法途径获得救济。另一方面,为整合国家训练资源,提升公务人员素质,负责研拟规划公务人员训练进修政策、法规,以及办理公务人员考试笔试录取人员、升任官等及行政中立等训练事宜。

六、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监理委员会
公务人员的退休抚恤金过去是全数由政府编列预算支应,因受到公务人员待遇改善、国民平均寿命延长,以及退抚人数不断增加等因素影响,退抚经费迅速膨胀,政府预算筹编日益困难,为谋因应,经考试院院会通过公务人员退休法及抚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送请立法院完成修法程序,从民国八十四年七月开始,改为由政府与公务人员共同拨缴费用,设立基金支应,并依法于八十四年五月一日成立基金监理会及基金管理会,积极推动此一退抚制度。

基金监理会负责基金之审议、监督及考核,并对其他关于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业务有监督之权。至于委员人选是由代表政府机关的行政院、司法院与考试院各单位秘书长及铨叙部等有关机关首长十三人,以及军公教代表九人共同组成。主任委员由考试院副院长兼任,另置执行秘书一人,负责推动委员会决议事项及日常会务,会内分设业务、稽察二组。另主任委员并得依法遴聘相关法律、财务等专家学者五至七人担任顾问,亦可适时召开谘询审查会议,以期监理功能充分发挥。

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原来是依据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第五条规定成立,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后,依据宪法增修条文规定,完成组织法制化,于民国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公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组织条例,并于民国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部分条文,该条例第一条规定:“行政院为统筹所属各机关之人事行政,设人事行政局。”同条第二项规定:“本局有关考铨业务,并受考试院之监督。”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置局长一人,副局长二人,共同处理局务。内部分设企划处、人力处、考训处、给与处、地方人事行政处等单位。另外三个所属机关分别是:公务人员住宅及福利委员会、公务人力发展中心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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